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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期满无偿收回系全国规定 并非针对住宅地

发表于2011-01-19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相关规定是全国规定而不是上海地方法规

■“无偿收回”的是“期满未申请续期”地,住宅用地不用申请“自动”续

■但“自动续期”后要不要再交一次钱,是否受“公共利益”制约未明确

■法律疏漏让住宅“70年难题”仍悬着,南京最早2040年遇到

发表于2011-01-19

1月14日,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

收回”》一文,文章称,记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中发现,在土地“

预申请须知”中,出现了出让期满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

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而且收回的范畴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文中记者强调,“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中均属首次”。

发表于2011-01-19

文章援引房产分析师的话说:“这个规定很刺激,以后都这样,谁还敢买房

?谁敢投资地产?”

其实不光是房产“业内人士”感到“刺激”,众多买房人更是害怕:按这样

的理解,我们买的房子,在70年土地使用期限满了以后,连土地带房子不就会被

无偿收回了吗?那我们买房子的钱到底是买了房子,还是付的租金?

发表于2011-01-19

第二天,各大网站和媒体纷纷以“上海首次规定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

为题目进行转载,这个话题持续发酵,引发众多媒体纷纷抨击“践踏私权”、“

挑战物权法”、“消灭安全感”、“与民争利”……

但是,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应该属于一起新闻“乌龙”,这并非上海的“

地方新规”,而是国家普遍施行的。规定的实质也非“70年一满就收回”这么简

单一刀切。但是这则“乌龙新闻”的出台,却真实地反映了民众对“70年大限”

的“恒产”焦虑和相关法律的模糊。

发表于2011-01-19

本报记者 宋南飞

真相追寻

新闻发酵

官方《通知》越解释越糊涂

1月17日,也就是这条消息见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

理局在官网上挂出一份《“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对此

作出解释。解释中以特别以黑体字标明,所谓“出让期满无偿收回”,是针对“

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发表于2011-01-19

不过,这一通知还是照搬了合同文本文字,缺乏通俗解释。而媒体又在其中

拎出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不批准续期申请”的文意,发出“因为社会公

共利益没法界定,我们的房子还是不安全”的解读。因为上海国土部门解释得很

不“给力”,不但未释疑反而加重怀疑,一时间各地媒体纷纷出来安抚民心,“

我省不会出台类似办法”、“××地国土部门表示不会跟进”的报道鱼贯而出。

发表于2011-01-19

再度质疑

上海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上海作为一个开发前沿城市,难道会带头作出这种看似是向上世纪“倒退”

的规定?记者又查看了上海市国土部门的说明。上面提到,这一规定的依据是《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三条相关

“土地出让限期届满”的条款。那这三个条款是否是上海市的“地方条款”呢?

记者随即又查阅了包括南京、北京、广州等多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范本,发现都有这三个条款,文字叙述一字不差。这就说明,这个所谓“挑

战物权法”的规定,并非是上海一地独有。

发表于2011-01-19

所以,所谓上海“首次”提出,是一条“乌龙”新闻。确切地说,应该是上

海“首次”把这些条款写到了“预申请须知”中,结果引起了媒体的注意。

法律释疑

国土部08版土地出让 合同范本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

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发表于2011-01-19

住宅建设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

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

使用费。

发表于2011-01-19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

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

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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