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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期满无偿收回系全国规定 并非针对住宅地

发表于2011-01-19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

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

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表于2011-01-19

所以,这相关届满后土地如何续期的“三条款”,恰恰是根据《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物权法》,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作出的,虽然说确实还留了

漏洞,但说它“挑战物权法”,并非事实。

发表于2011-01-19

法律漏洞明显“70年难题”仍未解

这条有些“乌龙”的新闻能够持续发酵,除了被媒体解读为“继续调控楼市

,衔接房产税出台”的政策意义外,更重要的是触到了老百姓心头的痛处:辛辛

苦苦攒了多年的钱买来的房子,真的不能是自己的永久财产,只能住70年就要无

偿上交?正如南京市长季建业前几天接受本报专访时所说,“无恒产则无恒心”

,“无偿收回”四个字,是对“恒心”的打击。

发表于2011-01-19

现在虽然可以基本确认,所谓“期满后无偿收回”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住

宅用地”,但是,“自动续期”的条款后面,却没有提及是否要和“政府批准续

期”一样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这是个很可能到时候被“灵活操作”的法律漏洞

。同时,《物权法》面临的老问题还是没解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个没有

明确界定的概念,还是时刻悬在头上,让“自动续期”看起来似乎并非“无条件

”,也让无论期限届满与否的房子,都没法彻底避免“被征收”的阴影。

发表于2011-01-19

在南京,一些2000年开发的酒店式公寓,主要分布在新街口、鼓楼等地,因

为属于商业用地,使用年限是40年,却在30年后就要遇到这个问题了。国土部门

说:“这个问题应该由《物权法》来解释,国土部门只是执行机构,我们说了不

算,也不够权威。”

发表于2011-01-19

另外,在“招拍挂”以前的“划拨”土地建筑的老小区,因为没有挂牌出让

,所以土地证上没有写期限。虽然没有“到期收回”之忧,但也不在“不得收回

”的保护范围里。

发表于2011-05-12
我无语
发表于2011-05-19
我要70年产权
发表于2012-01-09
我始终对这产权的问题搞不明白的
发表于2012-01-09
我倒是希望他是针对住宅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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