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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杭州 的相关要求,经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决定进一步调整杭州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为贯彻落实 经济工作会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工作要求,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杭州 的相关要求,经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决定进一步调整杭州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执行首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各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对已成年、未就业、无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四、本次政策调整范围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不包含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四县(市)。
五、自2017年3月29日起,借款人通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网上签约所购住房,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七、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真实性等的审核,切实防范风险。人民银行杭州 支行、浙江银监局将对各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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