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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通知》要求,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 权证书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规定,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的,都视为房屋租赁。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 负责办理;崂山、黄岛区由当地房产交易 办理。城阳区和其他各市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指定部门办理。
《通知》要求,各级房屋管理、工商、地税和公安等部门要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建立协查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共同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商 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地税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工作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应当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地税、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罚。
《通知》规定,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环节,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规定,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地税和公安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各房屋中介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上报登记备案部门。对隐瞒不报的,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公安、工商和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据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工商 管理、市地税和市公安等四部门正在抓紧拟定贯彻《通知》的实施措施,就建立协查和联合执法机制、相关处罚措施、加强中介机构租赁信息报送管理和启用网签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做出详细规定。
201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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