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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
税法规定,企业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税率分别为5%和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需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即对“非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其房产税适用4%税率,营业税适用5%税率;如果不是用于居住的,营业税和房产税适用税率分别为5%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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