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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规定,出售此类房屋需要交纳房价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双方在买卖协商过程中没有提到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双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对需要交纳的税款存有重大误解,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马先生经中介居间介绍,相中了吴女士位于闵行的一套房屋,双方于2011年7月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女士是净到手价,买卖过程中的税费都是由马先生承担。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纳税时被告知,涉案房屋是吴女士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出售该房屋吴女士需要交纳房价百分之二的个人所得税,突然多出了三十多万的税款,马先生认为该房屋买卖价格过高,吴女士欺骗了自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吴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吴女士认为自己也不知道有这笔税,不同意马先生的要求。
马先生将吴女士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吴女士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根据国家规定,出售此类房屋需要交纳房价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双方在买卖协商过程中没有提到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双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对需要交纳的税款存有重大误解,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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